责任编纂:初晓慧
案情简介
对党员的申辩、辩解、作证等进行压抑,造成不良效果的;
处置倡议
对批评、检举、控告进行阻拦、压制,或者将批评、检举、控告资料擅自扣压、烧毁,或者成心将其泄漏给他人的;
本案的焦点是柴某对李某、文某进行要挟恫吓的行为是否形成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“对批驳人、揭发人、控诉人、证人及其余职员打击报复的”行动。
柴某,某市环保局党组书记。近年来,柴某应用职权贪污、行贿、侵犯、浪费等违纪违法问题一直被干部检举举报,77164.com。
原题目:柴书记遭举报后,给“疑惑对象”寄恐吓信
柴书记不写检查书自我检查,
本案中,柴某并未证实李某、文某就是批评人、检举人或控告人,仅仅是猜忌罢了,这就与侵占的直接对象不符,不构成第二款规定的行为。然而柴某随便辱骂、威吓他人的行为,已构成《治安治理处分法》规定的挑衅滋事行为。依据纪法连接条款,在查究柴某党纪义务的同时,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晓得本人被大众举报后,
有其他侵略党员权力行为,造成不良成果的;
对批评人、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人及其别人员打击报复的。
却给疑似检举对象
《党纪处罚条例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侵犯党员批评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辩、申诉等民主权利行为的认定跟处理,详细包含五种情况:
条文链接:
起源:三湘风纪
柴某怀疑本局工程师李某、文某对其进行举报,便部署他人给李某和文某家人写“规劝信”。李某、文某家中收到多封匿名恐吓信,家庭生涯受到重大烦扰。
写起了“奉劝信”……
评析看法
柴某构成侵犯党员批评、检举、控告等民主权利行为,违背党的组织纪律,并构成其他守法行为。
压制党员申诉,造成不良后果的,或者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述的;
柴某对李某、文某进行威逼恐吓,其目标是阻扰、压制对其的检举办为,构成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“对批评、检举、控告进行阻挠、压制”行为。